返回

官场潜规则

首页
关灯
护眼
字体:
第10部分阅读(1/2)
   存书签 书架管理 返回目录
    最后没有完全同意正气物业公司的请求,而是将陈思源作为第一被告,建设银行黑山分行作为第二被告开庭。

    赵一局长此时不禁想起了当时黑山公安部门介入调查后,自己曾接到过龚仲的一条手机信息:“赵局长,现在黑山公安局威胁我,一定要我承认五月份去黑山转钱时,知道陈思源等人的真实身份。不然,就要动用司法程序,将我带到黑山去。我感觉到他们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黑山建设银行,如果我按他们说的这样做,对以后我们正气物业公司收回那五百万元资金不利。”

    赵一局长收到龚仲的这条信息后,立即将龚仲叫到了自己的办公室询问具体情况。龚仲就将黑山公安局办案人员打电话威胁他的事详细地报告了赵一局长。原来,随着公安部门的介入,树大明等人搞出来的黑山那五百万元资金事件,一些不为人知的细节纷纷浮出水面。其中就涉及到五月份,树大明安排龚仲与方建军、方丽红三人一起去黑山转回资金的事。

    龚仲根据监察室副主任马吉利的通知,将那次去黑山转回资金的具体情况,写了一个详细的局面汇报材料,通过局监察室交到黑山公安局办案人员手中后,龚仲就接到了办案人员的电话:“你是龚仲吧?我是黑山公安局的。你写的汇报材料不符合实际情况。”

    龚仲一听是黑山公安局办案人员,就特别警惕,立即说道:“我以党性保证,我在汇报材料里写的每句话,每一个字都是实事求是的,都是与当时的实际情况相符的。”

    那位公安局的办案人员在电话中说道:“好的,那我问你,你知道陈思源的真实身份吗?”龚仲回答道:“我当然知道!”那位办案人员顺着龚仲的口气,立即接着问道:“你知道陈思源是思源爱国农产品深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的总经理吧?”龚仲毫不犹豫地回答道:“是的,我知道。”

    那位办案人员的声音不禁大了起来,立即质问道:“你既然知道陈思源的真实身份,为什么在汇报材料中说不知道呢?这明显与事实不相符啊!”龚仲解释道:“同志,我说的知道,是说后来知道,不是说的当时知道。”

    那位黑山公安局的办案人员听到龚仲这样解释,有些不高兴了:“龚仲同志,你这是在说假话。你要知道,我现在是代表公安局在调查你,希望你还是老实一点,实话实说,不要怀有任何侥幸心理。”

    龚仲知道那人现在是代表公安部门询问自己,只得强忍着自己的情绪,继续耐心解释道:“我是第一次与这些人见面,也是第一次去黑山,当时他们只介绍了史江生副行长的具体身份,其他人只介绍了姓什么,没有介绍是哪个单位的。当时我只能确定史江生副行长的真实身份,他们与史行长一起,我以为他们也与史江生副行长一样,也是银行的工作人员。”

    那位公安局的办案人员更加不高兴了,在电话中对龚仲威胁道:“你这是在狡辩!事实证明你是清楚陈思源的真实身份的,方建军、方丽红也证明这一点。如果你不配合,我就将你带到黑山公安局去调查。”

    龚仲听到他这是在明显地威胁自己,于是也气愤地回答道:“警察同志,我想你有一个问题还没有搞清楚!我不是犯罪分子,配合你调查只是我的义务。我说的是真是假,我自然承担相应法律的责任。至于别人怎么说是别人的事,但你不能强迫我按你说的说。当然,你代表组织,你有权力将我带到黑山去,你按程序来就行!”龚仲说完,直接将电话挂掉了。

    龚仲放下电话后,将黑山公安局那位办案人员讲的话,前后仔细地分析了一遍。很快,他就从中发现了一个问题,那办案人员的最终目的不是要调查自己五月份去黑山办了什么事,而是要自己承认当时知道陈思源的真实身份。他这样做的最终目的是什么?龚仲神经一紧,认真地思考起来了。

    想着想着,龚仲一惊,黑山公安局那位办案人员这样做的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袒护建设银行黑山分行。如果自己真的按他的说法说,那就从侧面证明正气物业公司知道陈思源的身份,正气物业公司是在与陈思源这个骗子接触,与黑山建设银行没有任何关系。以后法院判决时,正气物业公司就不能将黑山建设银行告到被告席上。

    怎么办?是否应该将这个新情况报告赵一局长,提醒他密切关注这个问题。要知道,想从陈思源个人身上收回那五百万元资金,可能性不大,最大的希望就是要建设银行黑山分行赔偿。但建设银行黑山分行能赔偿多少,这要按承担责任的大小来赔偿,而不是想怎么就能怎么的。

    想到这里,龚仲立即给赵一局长发了一条信息,报告了这个情况。他并不是担心黑山公安局办案人员将自己带走,让自己受委屈,而是为了单位利益考虑,为了正气物业公司那五百万元资金考虑。如果只是考虑自己的利益,他完全可以配合那位办案人员,按他的说法说就行了。但他不能这样做,不管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为了什么目的而说假话,这是龚仲做人的基本原则。

    赵一听了龚仲的详细汇报后,说道:“龚仲,你是对的。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我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上一章 目录 下一页